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0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穎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三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童 有 德 法官 許 正 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九 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