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怡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 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