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補充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號聲 請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上列聲請人因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㈧字第一三號判決關於駁回渠等請求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一億八千八百四十七萬七千七百八十一元本息之擴張之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或非屬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本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0號、二四二一號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依上說明,自屬不應准許。末查聲請人(戊○○除外)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及同年月六日繳納之金額,係第二審法院命其補繳擴張之訴裁判費,並非該擴張之訴第三審裁判費,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