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五號聲 請 人 冲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固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被駁回時,即不應准許。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裁定停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二二○九一號(聲請人於聲請事項欄誤載為九十七年度司執字第四一二三七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另案認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所為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依上說明,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八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