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七0號聲 請 人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區1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白友桂律師 謝富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請求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聲請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請求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許 正 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十五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