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三號、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四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及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八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