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四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益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八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