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九號上 訴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張威鴻律師 蘇 芃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翔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七五六號),提起上訴後,擴張反訴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反訴請求新台幣四百六十萬四千一百六十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核屬訴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三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