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三號上 訴 人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劉建成律師 陳永昌律師 林麗珍律師 徐正坤律師 林雅慧律師 張德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查被上訴人並非受原審判決效力所及之人(上訴人追加其為被告,業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上訴人逕對其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玉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