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 請 人 吳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九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