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 請 人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樊欣佩律師 林麗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