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存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即 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沛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八號聲 請人 即 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法定代理人 程沛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二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