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