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