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三號聲 請 人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