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艾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