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六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