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明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三號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相 對 人 即 上訴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林志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已由羅聯福變更為乙○○○○,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玉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