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藍瀛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五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碧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