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穩良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張 宗 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