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信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詹育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90號 原 告 信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育芳(董事) 送達處所:住○○市○○區○○路000 巷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B258209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翁仕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