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蕭麗芳即高達工業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2號 原 告 蕭麗芳即高達工業社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院臺訴字第112501266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 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四千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審判長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 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