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張秋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波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余天琦律師 黃欣欣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王貞惠 兼 代 收 人 高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36 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6號勞工退 休金條例事件(因行政訴訟法新制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施行 ,而移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56號審理),因認涉及原告員工所領取之特別獎金㈠應否納入工資計算爭議,與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之爭執點相同,為避免裁判歧異,業經該法院於112 年5月16日裁定命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 前開案件業於113年2月22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