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向晨精密有限公司、魏淑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635號 原 告 向晨精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淑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新北裁催字第48-ZOTA81372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記載原告公司之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翁仕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