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官群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00號 原 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群程 上列原告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核有程式之欠缺,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