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東風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葉愛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81號 原 告 東風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愛鈴 上列原告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 年8月15日台財法字第113139301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