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秋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秋惠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府法訴字第11202166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應補正適格之被 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其代表人陳世偉(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