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東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145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六合彩簽單陸張、六合彩下注對照表壹張、鶴仙子六合彩手冊貳本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東成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至同年7月8日止,在址設臺東縣臺東市○○○路98號之裕成行雜貨店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經營香港特區政府六合彩簽賭站,聚集不特定多數之成年人以傳真機連絡之方式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簽注金額為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賭博方式分別係由不特定多數之成年賭客任意自01號至49號共49個號碼中簽選2個(俗稱二星)、3個(俗稱三星)或4個號碼(俗稱 四星)隨意組合為1支,再以核對每星期二、星期四及非賽 馬日之星期六或日固定時間開獎之香港特區政府六合彩中獎號碼所組成之號碼作為對賭輸贏之依據,如簽注號碼與開獎號碼相同者,分別可獲得賭資57倍(二星)、570倍(三星 )、7000倍(四星)不等之彩金;反之,如未簽中,所繳賭資則悉歸被告所有,藉此不確定之或然率決定財物之得失,而與不特定多數之成年賭客對賭財物,並從中獲取參賭者所繳納全部賭資與所須賠付彩金間差額之不法利益。嗣於99年7月8日下午6時40分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 址而遭查獲,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簽賭站所用之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單6張、六合彩下注對照表1張、鶴仙 子六合彩手冊2本及帳冊1本,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4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上開傳真機1臺、六合彩 簽單6張、六合彩下注對照表1張、鶴仙子六合彩手冊2本及 帳冊1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508號),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賭博當時在賭場上資以賭賽輸贏之器具,例如麻將牌、撲克牌及骰子之類。然六合彩簽注單僅係賭博雙方用以確認簽賭號碼之物,如未中獎,則形同廢紙,核與賭資不同,並非因犯罪所得之物;而該六合彩簽注單亦非雙方持以對賭之器具,自非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得依刑法第266 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惟其既屬被告所有用以供其犯賭 博罪所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司法院(78)廳刑一字第1073號研究意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罪,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及第253條之2規定於99 年7月21日以99年度偵字第1456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於同年8月3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52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於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6個月內, 接受法治教育4小時,而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該 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被告生活情況約談報告表、觀護人執行法治教育重要記事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56號偵查卷宗及99年度緩護命字第60號觀護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之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單6張、六合彩下注對照表1張、鶴仙子六 合彩手冊2本及帳冊1本,確均係被告所有供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罪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陳明在卷,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