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 告 王玉梅 訴訟代理人 陳瑄苡 被 告 李文興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 1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