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陳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楊紘棠 被 告 加豐行即徐秋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1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