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惠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232號、107年度偵字第2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淑惠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又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共新臺幣拾貳萬元、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肆年。 事 實 壹、陳淑惠自民國97年 7月起,擔任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下稱臺東縣環保局)水質保護科約僱人員,負責水質檢驗及辦理相關採購案件,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汶鑫係「嘉美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東縣○○市○○路 000○0號1樓,下稱嘉美公司)負責人,綜理公司全盤業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胡玉秀為嘉美公司會計,負責該公司之採購、訪價、核銷及開立統一發票收據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亦為從事業務之人。陳淑惠明知應核實採購併檢據辦理核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及與上開廠商即陳汶鑫、胡玉秀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另陳汶鑫、胡玉秀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陳汶鑫、胡玉秀所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之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於辦理採購案時,為下列犯行: 一、於106年3月間,陳淑惠利用辦理列印「 106年度臺東縣清潔養豬及水質改善計畫暨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契約書12本之機會,聯繫胡玉秀口頭報價,俟胡玉秀回覆印製上開契約書1本單價為新臺幣(下同)350元後,陳淑惠即指示胡玉秀將上開契約書單價浮報為每組 450元,並訂購12本。胡玉秀請示陳汶鑫後,陳汶鑫允諾,並承諾在臺東縣環保局撥款之後,會將浮報部分交付陳淑惠。其後,即推由胡玉秀在其業務範圍內所掌之「嘉美公司」估價單、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二聯式統一發票收據上,填載「單價450 元、金額5400元」之不實事項,並將該不實收據交付陳淑惠,以示有該等項目及金額之支出,再由陳淑惠將該不實單據黏貼在職務上製作之臺東縣環保局會計憑證上,以示臺東縣環保局業務上需要而支出該等款項、取得該等單據,再持以向臺東縣環保局核撥5, 400元之公款,致負責審核之不知情臺東縣環保局人員陷於錯誤,認定確有如該等單據及黏貼憑證用紙所載金額之公務上支出,而同意核銷,並撥款5,400元至嘉美公司申設之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臺東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嘉美公司及臺東縣環保局會計之正確性,俟胡玉秀取得撥款後,即將該5, 400元其中浮報價額1,200元之部分,轉交予陳淑惠。 二、於106年6月間,陳淑惠利用辦理列印「 105年度河川污染整治及海洋污染防制考核補助運用計畫-河川清潔維護建設補助費」契約書8 本之機會,聯繫胡玉秀口頭報價,俟胡玉秀回覆印製上開契約書1本單價為350元後,陳淑惠即指示胡玉秀將上開契約書單價浮報為每組450元,並訂購8本。胡玉秀請示陳汶鑫後,陳汶鑫允諾,並承諾在臺東縣環保局撥款之後,會將浮報部分交付陳淑惠。其後,即推由胡玉秀在其業務範圍內所掌之「嘉美公司」估價單、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據上,填載「單價450元、金額3,600元」之不實事項,並將該不實收據交付陳淑惠,以示有該等項目及金額之支出,再由陳淑惠將該不實單據黏貼在職務上製作之臺東縣環保局會計憑證上,以示臺東縣環保局業務上需要而支出該等款項、取得該等單據,再持以向臺東縣環保局核撥3, 600元之公款,致負責審核之不知情臺東縣環保局人員陷於錯誤,認定確有如該等單據及黏貼憑證用紙所載金額之公務上支出,而同意核銷,撥款3, 600元至嘉美公司申設之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臺東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 0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嘉美公司及臺東縣環保局會計之正確性,俟胡玉秀取得撥款後,即將該3,600元其中浮報價額800元之部分,轉交予陳淑惠。 三、於106年6月間,陳淑惠利用辦理列印「 106年清潔養豬及水質改善計畫採樣瓶用防水標籤」小額採購案之機會,聯繫胡玉秀口頭報價,表示本次印製數量為5000張,印製費用中欲浮報挪用7, 000元,俟胡玉秀請示陳汶鑫後,陳汶鑫允諾,並承諾在臺東縣環保局撥款之後,會將浮報部分交付陳淑惠。其後,即推由胡玉秀將上開標籤單價由每張1. 3元浮報為2. 7元,並在其業務範圍內所掌之「嘉美公司」估價單、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據上,填載「單價2. 7元、金額13,500元」之不實事項,並將該不實收據交付陳淑惠,以示有該等項目及金額之支出,而後由陳淑惠將該不實單據黏貼在職務上製作之臺東縣環保局會計憑證上,以示臺東縣環保局業務上需要而支出該等款項、取得該等單據,再持以向臺東縣環保局核撥1萬3,500元之公款,致負責審核之不知情臺東縣環保局人員陷於錯誤,認定確有如該等單據及黏貼憑證用紙所載金額之公務上支出,而同意核銷,並撥款1萬3,500元至嘉美公司申設之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臺東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 0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嘉美公司及臺東縣環保局會計之正確性,俟胡玉秀取得撥款後,即將該 1萬3,500元其中浮報價額7,000元之部分,轉交予陳淑惠。 貳、陳淑惠明知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之前應予保密;復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採購案招標文件於公告前亦應予保密,而均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竟分別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消息之犯意,為以下犯行: 一、於106年1月間辦理「 106年清潔養豬及水質改善計畫暨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份使用計畫」採購標案,其明知該標案在106年1月18日公告招標後,元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元科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15樓之1) 有參與投標,且其在準備招標文件時,已載明不予公告招標評選委員名單,竟於上開公告招標日後,在臺東縣某處,將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即李芳胤及陳瑞仁)告知元科公司駐臺東縣環保局人員張鈞惠。 二、於辦理「 107年度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飲用水品質監測計畫」勞務採購標案時,於上開標案公告招標前之 107年1月3日,將標案工項確定版本(即採購案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交付予元科公司駐臺東縣環保局人員張鈞惠。 參、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陳淑惠、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另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事實欄所載之事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廉政署卷第6頁、他卷第第378頁反面、381頁、本院卷第92頁反面、第128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汶鑫、胡玉秀、證人邱敏淑、張鈞惠、劉柏均、范千靖、李芳胤、黃益助、陳瑞仁、陳永明、歐妙驊於廉政署之證述(廉政署卷第19至22頁、第28至33頁、第46至47頁反面、第49至51頁、第115頁121頁、第213至218頁、第223至228頁、第232至234頁反面、他卷第66至69頁、第73至77頁、第79至81頁、第86至92頁、第361至362之 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汶鑫、胡玉秀、證人邱敏淑、張鈞惠、劉柏均、范千靖、陳永明、歐妙驊於偵查中之證述(廉政署卷第23至27頁、第54至59頁、第219至221頁反面、第229至230頁、第 246至248頁、他卷第82至84頁、第93至100頁、第326至334頁、第355至359頁、第371至373頁)相符,且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自97年 7月起,擔任臺東縣環保局水質保護科約僱人員,負責水質檢驗及辦理相關採購案件,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為被告自承在卷(廉政署卷第1頁、第5頁反面、第 182頁),並有臺東縣環保局簡歷表 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1頁),足見被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自屬刑法第10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公務員,當無疑義。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尚包括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可見此規定之重點在於機會;而刑法第 213條所定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其所稱之「職務」,係指該登載之公務員,在職權掌管範圍內所應登載或得登載之事項,且其規定內涵之重點在於所登載之公文書,故上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所稱之「職務」與刑法公務員為不實登載之「職務」,所含範圍並不盡一致(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56號、93年度台上字第4452號、94年度台上字第6919號、95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成立,係以刑法上所規範之詐欺行為為基準,而行為人於犯罪時具有公務員身分,且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或所衍生之機會,因勢乘便而詐取財物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判決意旨)。被告自97年起擔任臺東縣環保局水質保護科約僱人員,負責水質檢驗及辦理相關採購案件,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利用如事實欄壹、一、二、三之機會,向所屬臺東縣環保局單位分別詐得1,200元、800元、7,000元,此顯係利用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詐取財物無疑。 (二)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 3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 3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再刑法之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雖共犯相互間祇須分擔一部分行為,苟有犯意之聯絡,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又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22年上字第1713號判例意旨參照)。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查事實欄壹一、二、三之「嘉美公司估價單」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二聯式統一發票收據,當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又共同被告陳汶鑫係嘉美公司之負責人,綜理公司全盤業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共同被告胡玉秀為嘉美公司會計,負責該公司之採購、訪價、核銷及開立統一發票收據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亦為從事業務之人,此有共同被告陳汶鑫、胡玉秀供陳在卷(廉政署卷第20頁、第23頁反面、第46頁反面、第54、116頁,他字卷第326至327頁、第355頁)及經濟部 102年3月29日經受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 1紙在卷可佐(廉政署卷第 154頁)。是被告雖非商業會計人員,然就事實欄所載壹、一、二、三部分分別係向共同被告陳汶鑫、胡玉秀取得商業會計人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被告雖非商業會計人員,然共同被告陳汶鑫、胡玉秀開立不實發票供被告使用,被告與共同被告陳汶鑫、胡玉秀共同實施上開犯行,其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部分,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2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採購案招標文件於公告前亦應予保密。依上開規定,本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及採購案招標文件,於解密前或公告前均應保密,且係國防以外與國家採購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經立法授權規定應予保密,在解除秘密前,自應屬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 (四)核被告就是事實欄壹、一、二、三所載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事實欄貳、一、二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事實欄壹、一、二、三所載所為,乃均係利用不同之採購計畫而詐取財物,至於就事實欄貳、一、二所載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亦分屬不同之採購計畫,故犯罪時間有異,犯意個別,應與分論併罰。又被告就犯事實欄壹、一、二、三所載各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三罪間,雖非事實上完全不能區分,惟被告與共犯等人每次所為其主觀上,均係為達一個報帳不實得款之目的而為,於空間及時間上具有相當密接性,法律上予一評價對行為人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事實欄壹、一、二、三所犯以上三罪名,認均係以一行為而犯之,依刑法想像競合犯規定,均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五)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各次所詐取之財物,分別為1,200元、800元、7,000元,所得財物均在 5萬元以下,且犯罪情節輕微,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 條之罪而在偵查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所謂自白,乃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之供述之謂,被告所供述者,不必限於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即除供述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之外,另外主張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猶不失為自白;又所謂自白,乃被告對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供述者而言,至於其在坦白供述事實之同時,對於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應屬辯護權之行使,不能據此即否定該自白之效力(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870號、93年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與協商程序中一併為法律評價之認罪,並不相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48號判決參照)。又所謂自白, 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為承認或肯定犯罪事實之陳述,其動機如何,為被動抑自動,簡單或詳盡,一次或數次,自白後有無翻異,固非所問,另自白犯罪並同時主張違法阻却事由或責任阻却事由,就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規定而言,此屬其有利辯解,雖仍無疑於自白之性質(最高法院 100年台非字第 270號判決參照)。被告陳淑惠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事實,且已繳交犯罪所得財物,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1紙在卷可按(他字卷第383頁),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七)刑法第59條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單純犯罪情節輕微、犯人之品行、素行、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非可執為酌減其刑之理由(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781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38年台上字第16號、28年上字第1064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辯稱:本案應有法重情輕、其情可憫等情,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本院卷第 129頁)。惟查被告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部分;均分別已依同法第12條第 1項、第8條第2項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依減輕後之刑度觀之,並未有情輕法重,是認被告所犯,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八)爰審酌被告身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僅因貪圖小利,利用職務上機會而詐領金錢,實有不該;然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為本案犯行時並無其他前科紀錄,素行尚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6頁),兼衡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及所生危害,犯後並將全部詐取財物歸還,暨其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尚無職業、家中尚有母親須其扶養、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 129頁反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復就被告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及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九)按受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已如前述,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之罪,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罪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宣告 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及命被告應依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又被告倘於本案緩刑期間內違反上開緩刑條件,情節重大,足認原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法院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附此敘明。 (十)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 2項之規定,就被告併予宣告褫奪公權4年。 三、沒收 (一)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40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查被告詐得之財物9,000元,為其犯罪所得,屬於 其所有,揆諸前揭說明,應依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又上開詐得財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動全數繳交,已如前述,從而被告犯罪所得既已全數繳回,自無庸再為追徵之諭知。 (二)至於扣案之物,均難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且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附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7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第31條第1項、第132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37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一、廉政署卷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粘貼憑證用│p10 │ │ │紙、統一發票影本(簽證編號 │ │ │ │:#793) │ │ ├──┼─────────────┼──────┤ │2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 年3月 │p11 │ │ │估價單影本($5400) │ │ ├──┼─────────────┼──────┤ │3 │花蓮第一信用會合作社台東分│p12 │ │ │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 │ │ │本 │ │ ├──┼─────────────┼──────┤ │4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粘貼憑證用│p13 │ │ │紙、統一發票影本(簽證編號 │ │ │ │:#1369) │ │ ├──┼─────────────┼──────┤ │5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 年6月 │p14 │ │ │估價單影本($13500) │ │ │ │ │ │ ├──┼─────────────┼──────┤ │6 │花蓮第一信用會合作社台東分│p15 │ │ │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 │ │ │本 │ │ ├──┼─────────────┼──────┤ │7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粘貼憑證用│p16-17 │ │ │紙、統一發票影本(簽證編號 │ │ │ │:#461-1) │ │ ├──┼─────────────┼──────┤ │8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 年6月 │p18 │ │ │估價單影本($3600) │ │ ├──┼─────────────┼──────┤ │9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3-4:嘉 │p41-43 │ │ │美公司106年6-12月記事簿影 │ │ │ │本(106/6/6、6/22) │ │ ├──┼─────────────┼──────┤ │10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3-2:嘉 │p44-45 │ │ │美公司106年會計憑證影本 │ │ ├──┼─────────────┼──────┤ │11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3-10:嘉│p52-53 │ │ │美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 │ │ ├──┼─────────────┼──────┤ │12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 年1月 │p60 │ │ │估價單影本($10000) │ │ ├──┼─────────────┼──────┤ │13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1月 │p61 │ │ │估價單影本($10000) │ │ ├──┼─────────────┼──────┤ │14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 年3月 │p62 │ │ │估價單影本($5000) │ │ ├──┼─────────────┼──────┤ │15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6月 │p63 │ │ │估價單影本($20480) │ │ ├──┼─────────────┼──────┤ │16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2 年5月 │p64 │ │ │估價單影本($162000) │ │ ├──┼─────────────┼──────┤ │17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 年6月 │p65 │ │ │估價單影本($19900) │ │ ├──┼─────────────┼──────┤ │18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 年6月 │p66 │ │ │估價單影本($473000) │ │ ├──┼─────────────┼──────┤ │19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 年6月 │p67 │ │ │估價單影本($160000) │ │ ├──┼─────────────┼──────┤ │20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8月 │p68 │ │ │估價單影本($219087) │ │ ├──┼─────────────┼──────┤ │21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3 年10月│p69 │ │ │估價單影本($13132) │ │ ├──┼─────────────┼──────┤ │22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3 年10月│p70 │ │ │估價單影本($6312) │ │ ├──┼─────────────┼──────┤ │23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 年12月│p71 │ │ │估價單影本($6800) │ │ ├──┼─────────────┼──────┤ │24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 年2月 │p72 │ │ │估價單影本($10000) │ │ ├──┼─────────────┼──────┤ │25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9月 │p73 │ │ │估價單影本($7800) │ │ ├──┼─────────────┼──────┤ │26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9月 │p74 │ │ │估價單影本($72800) │ │ ├──┼─────────────┼──────┤ │27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 年10月│p75 │ │ │估價單影本($1600) │ │ ├──┼─────────────┼──────┤ │28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 年1月 │p76 │ │ │估價單影本($9072) │ │ ├──┼─────────────┼──────┤ │29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7月 │p77 │ │ │估價單影本($5000) │ │ ├──┼─────────────┼──────┤ │30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7月 │p78 │ │ │估價單影本($2000) │ │ ├──┼─────────────┼──────┤ │31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7月 │p79 │ │ │估價單影本($3000) │ │ ├──┼─────────────┼──────┤ │32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5月 │p80 │ │ │估價單影本($8800) │ │ ├──┼─────────────┼──────┤ │33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 年5月 │p81 │ │ │估價單影本($8800) │ │ ├──┼─────────────┼──────┤ │34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 年11月│p82 │ │ │估價單影本($36000) │ │ ├──┼─────────────┼──────┤ │35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 年11月│p83 │ │ │估價單影本($8800) │ │ ├──┼─────────────┼──────┤ │36 │山峰企業社104年6月估價單影│p84 │ │ │本($18400) │ │ ├──┼─────────────┼──────┤ │37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 年12月│p85 │ │ │估價單影本($5560) │ │ ├──┼─────────────┼──────┤ │38 │久美企業社報價單 │p86-87 │ ├──┼─────────────┼──────┤ │39 │山峰企業社104年6月估價單影│p88 │ │ │本($175000) │ │ ├──┼─────────────┼──────┤ │40 │久美企業社103年10月估價單 │p89 │ │ │影本($44000) │ │ ├──┼─────────────┼──────┤ │41 │久美企業社報價單 │p90 │ ├──┼─────────────┼──────┤ │42 │久美企業社103年9月估價單影│p91 │ │ │本($6400) │ │ ├──┼─────────────┼──────┤ │43 │久美企業社報價單 │p92-95 │ ├──┼─────────────┼──────┤ │44 │久美企業社104年3月估價單影│p96 │ │ │本($10000) │ │ ├──┼─────────────┼──────┤ │45 │久美企業社104年3月估價單影│p97 │ │ │本($5000) │ │ ├──┼─────────────┼──────┤ │46 │久美企業社104年3月估價單影│p98 │ │ │本($5000) │ │ ├──┼─────────────┼──────┤ │47 │久美企業社104年1月估價單影│p99 │ │ │本($48000) │ │ ├──┼─────────────┼──────┤ │48 │106.6.28統一發票(買受人: │p100 │ │ │台東縣環保局)($13500) │ │ ├──┼─────────────┼──────┤ │49 │106.9.12統一發票(買受人: │p101 │ │ │台東縣環保局)($12500) │ │ ├──┼─────────────┼──────┤ │50 │估價單檔 │p102 │ ├──┼─────────────┼──────┤ │51 │嘉美公司106年6月記事簿 │p103 │ │ │(106/6/1) │ │ ├──┼─────────────┼──────┤ │52 │採購商品DM影本 │p106-109 │ ├──┼─────────────┼──────┤ │53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1-1-2被 │p131-137 │ │ │告陳淑惠v.s胡玉秀之line對 │ │ │ │話擷圖 │ │ ├──┼─────────────┼──────┤ │54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台東分社│p140-145 │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 │ │ │ │易明細影本 │ │ ├──┼─────────────┼──────┤ │55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3-16嘉美│p149-150 │ │ │公司會計電腦資料光碟暨內容│ │ ├──┼─────────────┼──────┤ │56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 年6月 │p151 │ │ │估價單($5400) │ │ ├──┼─────────────┼──────┤ │57 │經濟部102.3.29經授中字第 │p154正反 │ │ │00000000000號函 │ │ ├──┼─────────────┼──────┤ │58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p171-176 │ │ │107.6.22花一信總字第107000│ │ │ │0303號函暨所檢附之嘉美事業│ │ │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 │ │-0)自106.1.1~106.12.31止之│ │ │ │交易明細 │ │ ├──┼─────────────┼──────┤ │59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1-2-8: │p188-192 │ │ │106養豬計畫外聘委員遴選名 │ │ │ │單(含密件封) │ │ ├──┼─────────────┼──────┤ │60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1-2-12:│p193-194 │ │ │被告陳淑惠公務電腦郵件 │ │ │ │(email) │ │ ├──┼─────────────┼──────┤ │61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6年度 │p195-197 │ │ │臺東縣清潔養豬及水質改善計│ │ │ │畫暨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渣作為│ │ │ │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委託技術│ │ │ │服務勞務甄選須知 │ │ ├──┼─────────────┼──────┤ │62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4-11:收│p235-236 │ │ │據 │ │ ├──┼─────────────┼──────┤ │63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4-6:證 │p237-244 │ │ │人范千靖v.s證人張鈞惠line │ │ │ │對話紀錄 │ │ ├──┼─────────────┼──────┤ │64 │宣導品勘驗照片 │p245 │ ├──┼─────────────┼──────┤ │65 │被告陳淑惠於106.1.5於水質 │p257-258 │ │ │保護科製作之簽 │ │ ├──┼─────────────┼──────┤ │66 │最有利標案號申請(前置作業)│p259 │ ├──┼─────────────┼──────┤ │67 │臺東縣政府105.2.18府授環水│p260-262 反 │ │ │字第1050003222號函暨所檢附│ │ │ │之「105年度臺東縣清潔養豬 │ │ │ │及水質改善計畫」之公告及電│ │ │ │子檔 │ │ ├──┼─────────────┼──────┤ │68 │標單 │p263、264反 │ ├──┼─────────────┼──────┤ │69 │投標廠商印模單 │p263反-264 │ ├──┼─────────────┼──────┤ │70 │決標紀錄 │p265正反 │ ├──┼─────────────┼──────┤ │71 │被告陳淑惠於106.2.20在臺東│p266-267反 │ │ │縣環境保護局製作之簽 │ │ ├──┼─────────────┼──────┤ │72 │自行遴選委員資料清單 │p268-274 │ ├──┼─────────────┼──────┤ │73 │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報告 │p275反-276 │ ├──┼─────────────┼──────┤ │74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申登人資│p277-278 │ │ │本資料查詢報表列印資料 │ │ │ │(000-000000) │ │ ├──┼─────────────┼──────┤ │75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申登人資│p280-281 │ │ │本資料查詢報表列印資料 │ │ │ │(0000000000) │ │ ├──┼─────────────┼──────┤ │76 │本院通訊監察書 │p282-283 │ │ │(107聲監續164) │ │ ├──┼─────────────┼──────┤ │77 │法務部廉政署執行通訊監察理│p284-288 │ │ │由書 │ │ ├──┼─────────────┼──────┤ │78 │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列印資料│p290 │ │ │(0000000000) │ │ ├──┼─────────────┼──────┤ │79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資料 │p292 │ │ │(0000000000) │ │ ├──┼─────────────┼──────┤ │80 │張鈞惠於評選期間與委員聯繫│p293-294 │ │ │情形(張鈞惠v.s陳瑞仁) │ │ ├──┼─────────────┼──────┤ │81 │通聯紀錄明細檔 │p295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82 │通聯紀錄明細檔 │p296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83 │張鈞惠於評選期間與委員聯繫│p298-300反 │ │ │情形(張鈞惠v.s李芳胤、陳瑞│ │ │ │仁) │ │ ├──┼─────────────┼──────┤ │84 │106年度臺東縣清潔養豬及水 │p301正反 │ │ │質改善計畫暨推動畜牧糞尿沼│ │ │ │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 │ │廠商評選會議簽到簿 │ │ ├──┼─────────────┼──────┤ │85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6年度 │p302 │ │ │臺東縣清潔養豬及水質改善計│ │ │ │畫」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 │ │招標評選委員會評選總表(一)│ │ ├──┼─────────────┼──────┤ │86 │「106年度臺東縣清潔養豬及 │p302反 │ │ │水質改善計畫暨推動畜牧糞尿│ │ │ │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 │ │ │畫」廠商評選結果 │ │ ├──┼─────────────┼──────┤ │87 │「106年度臺東縣清潔養豬及 │p303-304反 │ │ │水質改善計畫暨推動畜牧糞尿│ │ │ │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 │ │ │畫」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 │ │評選委員評選意見單 │ │ ├──┼─────────────┼──────┤ │88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6年度 │p305 │ │ │臺東縣清潔養豬及水質改善計│ │ │ │畫暨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 │ │ │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委託技│ │ │ │術服務勞務採購案評選總表( │ │ │ │二) │ │ ├──┼─────────────┼──────┤ │89 │臺東縣政府議價(決標)紀錄 │p306 │ ├──┼─────────────┼──────┤ │90 │決標公告 │p307-308反 │ ├──┼─────────────┼──────┤ │91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 │p309-311 │ │ │開徵求)更正公告 │ │ ├──┼─────────────┼──────┤ │92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4-6: │p313-318 │ │ │證人范千靖v.s證人張鈞惠 │ │ │ │line對話紀錄 │ │ ├──┼─────────────┼──────┤ │93 │106年度台東縣綠島鄉及蘭嶼 │p319-321反 │ │ │鄉飲用水品質監測管理計畫契│ │ │約書 │ │ ├──┼─────────────┼──────┤ │94 │107年度台東縣綠島鄉及蘭嶼 │p322-326 │ │ │鄉飲用水品質監測管理計畫契│ │ │ │約書 │ │ ├──┼─────────────┼──────┤ │95 │相關實務判例 │p327-367 │ └──┴─────────────┴──────┘ 二、他卷 ┌──┬────────────┬───────┐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 ├──┼────────────┼───────┤ │1 │法務部廉政署106.12.26廉 │p1-2反 │ │ │南哲106廉查南74字第 │ │ │ │0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 │ │ │ │之偵查報告 │ │ ├──┼────────────┼───────┤ │2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員工通訊│p4 │ │ │錄 │ │ ├──┼────────────┼───────┤ │3 │被告陳淑惠於106.1.5於水 │p5-6 │ │ │質保護科製作之簽 │ │ ├──┼────────────┼───────┤ │4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106年度│p7正反 │ │ │臺東縣清潔養豬及水質改善│ │ │ │計畫暨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 │ │ │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公│ │ │ │告資料 │ │ ├──┼────────────┼───────┤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p8 │ ├──┼────────────┼───────┤ │6 │投標廠商印模單 │p9 │ ├──┼────────────┼───────┤ │7 │最有利標案號申請(前置作 │p22 │ │ │業) │ │ ├──┼────────────┼───────┤ │8 │被告陳淑惠於水質保護科製│p25正反 │ │ │作之簽 │ │ ├──┼────────────┼───────┤ │9 │自行遴選委員資料清單 │p26-32 │ ├──┼────────────┼───────┤ │10 │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報告 │p33反-34 │ ├──┼────────────┼───────┤ │11 │通聯紀錄明細檔 │p35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12 │通聯紀錄明細檔 │p36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13 │通聯紀錄明細檔 │p37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14 │被告陳淑惠106.2.20於水質│p38正反 │ │ │保護科製作之簽 │ │ ├──┼────────────┼───────┤ │15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6年 │p39 │ │ │度臺東縣清潔養豬及水質改│ │ │ │善計畫」委託技術服務勞務│ │ │ │採購案招標評選委員會評選│ │ │ │總表(一) │ │ ├──┼────────────┼───────┤ │16 │「106年度臺東縣清潔養豬 │p39反 │ │ │及水質改善計畫暨推動畜牧│ │ │ │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 │ │ │使用計畫」廠商評選結果 │ │ ├──┼────────────┼───────┤ │17 │106年度臺東縣清潔養豬及 │p40-42反 │ │ │水質改善計畫暨推動畜牧糞│ │ │ │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 │ │ │用計畫廠商評選會議簽到簿│ │ ├──┼────────────┼───────┤ │18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6年 │p43 │ │ │度臺東縣清潔養豬及水質改│ │ │ │善計畫暨推動畜牧糞尿沼液│ │ │ │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 │ │」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 │ │評選總表(二) │ │ ├──┼────────────┼───────┤ │19 │臺東縣政府議價(決標)紀錄│p44 │ ├──┼────────────┼───────┤ │20 │標單 │p45 │ ├──┼────────────┼───────┤ │21 │決標公告 │p46-47反 │ ├──┼────────────┼───────┤ │22 │「106年度臺東縣清潔養豬 │p48-50 │ │ │及水質改善計畫暨推動畜牧│ │ │ │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 │ │ │使用計畫」預算書 │ │ ├──┼────────────┼───────┤ │23 │OMIYA Co.Ltd.歐米亞時尚 │p53 │ │ │禮品客戶訂購合約單 │ │ ├──┼────────────┼───────┤ │24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6月│p54 │ │ │估價單($64000) │ │ ├──┼────────────┼───────┤ │25 │106年度臺東縣清潔豬及水 │p55-56 │ │ │質改善計畫暨推動畜牧糞尿│ │ │ │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 │ │ │計畫宣導品(第一、二個品 │ │ │ │項) │ │ ├──┼────────────┼───────┤ │26 │廉政署106.12.22勘驗報告 │p57-58 │ ├──┼────────────┼───────┤ │27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6月│p63 │ │ │估價單($13500) │ │ ├──┼────────────┼───────┤ │28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3-18:│p117-118 │ │ │嘉美公司溢價估價單資料 │ │ ├──┼────────────┼───────┤ │29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3-2: │p119-120 │ │ │嘉美公司106年會計憑證影 │ │ │ │本 │ │ ├──┼────────────┼───────┤ │30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3-10 │p121-122 │ │ │嘉美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 │ │ ├──┼────────────┼───────┤ │31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3年5月│p124 │ │ │估價單($35000) │ │ ├──┼────────────┼───────┤ │32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6月│p125 │ │ │估價單($3600) │ │ ├──┼────────────┼───────┤ │33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3年10 │p126 │ │ │月估價單($4650) │ │ ├──┼────────────┼───────┤ │34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3年11 │p127 │ │ │月估價單($37500) │ │ ├──┼────────────┼───────┤ │35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3年11 │p128 │ │ │月估價單($65000) │ │ ├──┼────────────┼───────┤ │36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4-6: │p144-151 │ │ │證人范千靖v.s證人張鈞惠 │ │ │ │line對話紀錄 │ │ ├──┼────────────┼───────┤ │37 │被告陳淑惠於105.11.29寄 │p152-162 │ │ │送予證人張鈞惠之Email及 │ │ │ │附件 │ │ │ │1. 估價單(p153-157) │ │ │ │2. 預算書(p158-162) │ │ ├──┼────────────┼───────┤ │38 │張鈞惠於評選期間與委員聯│p163-164 │ │ │繫情形 │ │ │ │(張鈞惠v.s李芳胤、陳瑞仁│ │ │ │) │ │ ├──┼────────────┼───────┤ │39 │張鈞惠評選期間與委員聯繫│p166-167 │ │ │情形(張鈞惠v.s陳瑞仁) │ │ ├──┼────────────┼───────┤ │40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1-2-8 │p176-180 │ │ │106養豬計畫外聘委員遴選 │ │ │ │名單(含密件封) │ │ ├──┼────────────┼───────┤ │41 │採購商品DM影本 │p238-240 │ ├──┼────────────┼───────┤ │42 │嘉美公司106年6月記事簿 │p241 │ │ │(106/6/1) │ │ ├──┼────────────┼───────┤ │43 │久美企業社104年3月估價單│p247 │ │ │($10000) │ │ ├──┼────────────┼───────┤ │44 │久美企業社104年3月估價單│p248-249 │ │ │($5000) │ │ ├──┼────────────┼───────┤ │45 │久美企業社104年1月估價單│p250 │ │ │($48000) │ │ ├──┼────────────┼───────┤ │46 │久美企業社103年10月估價 │p251 │ │ │單($44000) │ │ ├──┼────────────┼───────┤ │47 │久美企業社估價($13800) │p252 │ ├──┼────────────┼───────┤ │48 │久美企業社103年9月估價單│p253 │ │ │($6400) │ │ ├──┼────────────┼───────┤ │49 │久美企業社估價單($3000) │p254 │ ├──┼────────────┼───────┤ │50 │久美企業社估價單($6000) │p255 │ ├──┼────────────┼───────┤ │51 │久美企業社估價單($3000 │p256 │ ├──┼────────────┼───────┤ │52 │山峰企業社104年6月估價單│p260 │ │ │($540000) │ │ ├──┼────────────┼───────┤ │53 │山峰企業社104年6月估價單│p261 │ │ │($184000) │ │ ├──┼────────────┼───────┤ │54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12 │p262 │ │ │月估價單($5560) │ │ ├──┼────────────┼───────┤ │55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11 │p263反 │ │ │月估價單($8800) │ │ ├──┼────────────┼───────┤ │56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11 │p264反 │ │ │月估價單($36000) │ │ ├──┼────────────┼───────┤ │57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年5月│p265反 │ │ │估價單($8800) │ │ ├──┼────────────┼───────┤ │58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年5月│p266反 │ │ │估價單($8800) │ │ ├──┼────────────┼───────┤ │59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年7月│p267反 │ │ │估價單($3000) │ │ ├──┼────────────┼───────┤ │60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年7月│p268反 │ │ │估價單($2000) │ │ ├──┼────────────┼───────┤ │61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年7月│p269反 │ │ │估價單($5000) │ │ ├──┼────────────┼───────┤ │62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1月│p270反 │ │ │估價單($9072) │ │ ├──┼────────────┼───────┤ │63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年11 │p271反 │ │ │月估價單($1600) │ │ ├──┼────────────┼───────┤ │64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年9月│p272反 │ │ │估價單($72800) │ │ ├──┼────────────┼───────┤ │65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年9月│p273反 │ │ │估價單($7800) │ │ ├──┼────────────┼───────┤ │66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2月│p274反 │ │ │估價單($10000) │ │ ├──┼────────────┼───────┤ │67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年12 │p275反 │ │ │月估價單($6800) │ │ ├──┼────────────┼───────┤ │68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3年10 │p276反 │ │ │月估價單($5560) │ │ ├──┼────────────┼───────┤ │69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3年10 │p277反 │ │ │月估價單($13132) │ │ ├──┼────────────┼───────┤ │70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年8月│p278反 │ │ │估價單($219087) │ │ ├──┼────────────┼───────┤ │71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年6月│p279反 │ │ │估價單($160000) │ │ ├──┼────────────┼───────┤ │72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年6月│p280反 │ │ │估價單($473000) │ │ ├──┼────────────┼───────┤ │73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年6月│p281反 │ │ │估價單($19900) │ │ ├──┼────────────┼───────┤ │74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2年5月│p282反 │ │ │估價單($162000) │ │ ├──┼────────────┼───────┤ │75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年6月│p283反 │ │ │估價單($20480) │ │ ├──┼────────────┼───────┤ │76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4年3月│p284反 │ │ │估價單($5000) │ │ ├──┼────────────┼───────┤ │77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5年1月│p285反 │ │ │估價單($10000) │ │ ├──┼────────────┼───────┤ │78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1月│p286反 │ │ │估價單($10000) │ │ ├──┼────────────┼───────┤ │79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12 │p287反 │ │ │月估價單($5650) │ │ ├──┼────────────┼───────┤ │80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3-4: │p296-298 │ │ │嘉美公司106年6-12月記事 │ │ │ │簿影本(106/6/6、6/22) │ │ ├──┼────────────┼───────┤ │81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粘貼憑證│p299-300 │ │ │用紙、統一發票影本 │ │ │ │(簽證編號:#461-1) │ │ ├──┼────────────┼───────┤ │82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6月│p301 │ │ │估價單影本($3600) │ │ ├──┼────────────┼───────┤ │83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粘貼憑證│p302 │ │ │用紙、統一發票影本 │ │ │ │(簽證編號:#793) │ │ ├──┼────────────┼───────┤ │84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3月│p303 │ │ │估價單影本($5400) │ │ ├──┼────────────┼───────┤ │85 │花蓮第一信用會合作社台東│p304 │ │ │分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 │ │ │面影本 │ │ ├──┼────────────┼───────┤ │86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1-1-2 │p305-310 │ │ │陳淑惠手機line截圖 │ │ ├──┼────────────┼───────┤ │87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台東分│p313-318 │ │ │社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交易明細影本 │ │ ├──┼────────────┼───────┤ │88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粘貼憑證│p319 │ │ │用紙、統一發票影本 │ │ │ │(簽證編號:#1369) │ │ ├──┼────────────┼───────┤ │89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6月│p320 │ │ │估價單影本($13500) │ │ ├──┼────────────┼───────┤ │90 │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3-16:│p322-323 │ │ │嘉美公司會計胡玉秀電腦資│ │ │ │料 │ │ ├──┼────────────┼───────┤ │91 │嘉美事業有限公司106年6月│p324 │ │ │估價單影本($5400) │ │ ├──┼────────────┼───────┤ │92 │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p383正反 │ │ │書 │ │ ├──┼────────────┼───────┤ │93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384 │ └──┴────────────┴───────┘ 三、本院卷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 1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贓款) │p20 │ ├──┼─────────────┼───────┤ │ 2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22-26反 │ ├──┼─────────────┼───────┤ │ 3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8.7.16環│p79-80 │ │ │政字第1080029110號函 │ │ ├──┼─────────────┼───────┤ │ 4 │被告陳淑惠之臺東縣環境保護│p81 │ │ │局簡歷表 │ │ ├──┼─────────────┼───────┤ │ 5 │被告陳淑惠106.12.25於水質 │p82-84 │ │ │保護科所製作之簽 │ │ ├──┼─────────────┼───────┤ │ 6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7年度 │p85-88 │ │ │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飲用水│ │ │ │品質監測計畫」委託技術服務│ │ │ │甄選須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