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賴王凱莉、劉國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賴王凱莉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國慶 允撰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政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明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