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附民原告 藍吟秋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原告 胡世豐 附民被告 周俊男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純興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4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