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賴進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進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45號)後,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進成犯如附表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盜刷未遂金額」欄所載「1,258元」、「26,457元」應依序更正為「125元」、「25,324元」;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賴進成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與陳述者外,餘均同於起訴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犯如附表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刑法第337 條、3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5條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 2項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永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琇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檢察官 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慧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事 實 宣告罪刑 沒收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侵占信用卡部分) 賴進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貳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14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柒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17、20、24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22、23、25、26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21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28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30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陸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玖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捌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玖拾捌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9、10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19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捌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壹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柒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玖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壹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25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10、12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11、16、17、19、20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9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賴進成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 賴進成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45號被 告 賴進成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進成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前某時,在高雄市某地區拾獲柯嘉峻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柯嘉峻於110年9月20日17時許,在高雄市五福路一帶遺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在附表一、二、三所示特約商店,持上開刷卡免簽名之信用卡購買香菸等商品或服務,致特約商店店員誤以為賴進成係真正持卡人而接受刷卡,其中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消費刷卡成功,賴進成因而詐得共新臺幣(下同)25,707元之商品或服務,至附表三所示消費因刷卡失敗致無法詐得商品而未遂。嗣因柯嘉峻發覺信用卡遺失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柯嘉峻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賴進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拾得並侵占上開信用卡及盜刷附表一、二、三所示金額之事實。 2 告訴人柯嘉峻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於110年9月20日17時許,在高雄市五福路一帶遺失台新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附表所示之交易均非告訴人所為之事實。 3 證人簡明珊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於110年9月23日至臺東市○○路0段00號「○○商旅」持國泰銀行信用卡持卡消費之事實。 4 台新銀行掛失聲明書、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各1份 被告持台新銀行信用卡遭盜刷附表一、三所示金額既遂及未遂之事實。 5 國泰世華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11年3月11日國世卡部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簽單各1份 1.被告持國泰市華銀行信用卡遭盜刷附表二所示金額既遂之事實。 2.被告於簽單上係簽自己姓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被告盜刷附表一編號1至3、編號4至8、編號9至26、編號27至33及附表二編號1至4、編號5至7、編號8至21、編號23至25及附表三編號1至2、編號3至20所示金額, 係於密接時間,分別以相同信用卡盜刷付款,請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被告涉犯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至被告之犯罪所得共25,707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檢 察 官 林 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蔡 明 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交易日期(年月日) 刷卡金額(新臺幣) 特約商店 有無在簽單偽簽被害人簽名 1 110.9.26 225元 統一超商統軒店 無 2 110.9.26 145元 全家超商花蓮正明店 無 3 110.9.26 60元 同上 無 4 110.9.27 33元 統一超商 無 5 110.9.27 430元 統一超商 無 6 110.9.27 100元 全家超商花蓮正明店 無 7 110.9.27 115元 山隆通運重慶站 無 8 110.9.27 83元 統一超商蓮吉店 無 9 110.9.28 37元 新北市金山區農會金農加油站 無 10 110.9.28 142元 台鐵局蘇澳站 無 11 110.9.28 60元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淡金路加油站 無 12 110.9.28 91元 聯華能源三重交流道站 無 13 110.9.28 49元 統一超商迪化店 無 14 110.9.28 528元 同上 無 15 110.9.28 343元 統一超商佳樂店 無 16 110.9.28 199元 統一超商統聯店 無 17 110.9.28 200元 同上 無 18 110.9.28 58元 統一超商 無 19 110.9.28 204元 統一超商蘇澳港店 無 20 110.9.28 35元 統一超商統聯店 無 21 110.9.28 649元 統一超商蘇澳港店 無 22 110.9.28 445元 統一超商 無 23 110.9.28 97 統一超商 無 24 110.9.28 201元 統一超商統聯店 無 25 110.9.28 359元 統一超商 無 26 110.9.28 108元 統一超商 無 27 110.9.29 29元 統一超商漢寧店 無 28 110.9.29 146元 同上 無 29 110.9.29 67元 統一超商亞慶店 無 30 110.9.29 49元 同上 無 31 110.9.29 139元 統一超商萬翔店 無 32 110.9.29 45元 全家超商衡慶店 無 33 110.9.29 255元 統一超商世運店 無 34 110.9.30 46元 萊爾富超商苗縣車亭店 無 合計 5,772元 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交易日期 刷卡金額(新臺幣) 特約商店 有無在簽單偽簽被害人簽名 1 110.9.23 358元 全聯福利中心開封店 無 2 110.9.23 30元 同上 無 3 110.9.23 4398元 假期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於簽單上簽自己姓名 4 110.9.23 69元 統一超商東廣店 無 5 110.9.24 119元 同上 無 6 110.9.24 70元 全家超商臺東四維店 無 7 110.9.24 285元 統一超商吉濱店 無 8 110.9.25 185元 同上 無 9 110.9.25 85元 同上 無 10 110.9.25 25元 同上 無 11 110.9.25 375元 統一超商鑫花蓮店 無 12 110.9.25 1500元 星空海藍大飯店 無 13 110.9.25 213元 統冠聯合超級市場重慶店 無 14 110.9.25 381元 屈臣氏S0652花中二店 無 15 110.9.25 120元 麥當勞花蓮中正餐廳 無 16 110.9.25 497元 統一超商花道店 無 17 110.9.25 1272元 鞋全家福重慶店 無 18 110.9.25 2280元 旅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於簽單上簽自己姓名 19 110.9.25 113元 統一超商鑫花蓮店 無 20 110.9.25 3496元 阿思瑪麗景大飯店 被告於簽單上簽自己姓名 21 110.9.25 369元 統一超商蓮華店 無 22 110.9.26 455元 同上 無 23 110.9.26 3015元 阿思瑪麗景大飯店 被告於簽單上簽自己姓名 24 110.9.26 125元 統一超商天祥店 無 25 110.9.26 100元 同上 無 合計 19,935元 附表三:台新銀行信用卡,盜刷未遂,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交易日期 盜刷未遂金額(新臺幣) 特約商店 有無在簽單偽簽被害人簽名 1 110.9.27 5963元 阿思瑪麗景大飯店 無 2 110.9.27 7899元 煙波大飯店蘇澳館 無 3 110.9.29 1200元 HAPPINESS HOTEL 無 4 110.9.29 1500元 Y HOTEL TAIPEI 無 5 110.9.29 335元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無 6 110.9.29 310元 同上 無 7 110.9.29 245元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無 8 110.9.29 109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無 9 110.9.29 1088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無 10 110.9.29 133元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無 11 110.9.29 49元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無 12 110.9.29 275元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無 13 110.9.29 843元 TRA 無 14 110.9.29 3570元 光南大批發連鎖店 無 15 110.9.29 145元 HI LIFE 無 16 110.9.29 240元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無 17 110.9.29 1258元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無 18 110.9.29 60元 KUN YEH 無 19 110.9.29 129元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無 20 110.9.29 125元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無 合計 26,4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