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李俊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郵局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俊賢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5號、第79號判決處刑在案,及原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郵局業於112年6月6日,具狀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5號、第7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 東郵局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