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巳○○ 子○○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巳○○共同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子○○共同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事 實 一、巳○○自民國七十九年八月起擔任臺東縣立賓茂國民小學(下稱:賓茂國小)校 長,卯○○自七十五年八月起擔任賓茂國小之總務主任,子○○自八十四年八月 間起任職臺東縣立大鳥國民國小及愛國埔分校、大竹分校(下稱:大鳥國小)之 校長,乙○○自八十四年八月起於大鳥國小擔任教職並兼任總務主任(卯○○、 乙○○二人未據起訴),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等明知學校如有非例行 性之預算時(含民意代表補助款、上級機關補助款),校長應先主持由學校總務 主任、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代表組成之學校執行小組,討論該校需求物品為何, 再由校長主持由主計及教師代表所組之稽核小組(採購小組)審核後,由總務主 任負責確實查估該項物品之市價情形,並製作預算書,如達一定金額(八十三年 五月以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以後二十萬元以上),預算書需送臺東縣 政府教育局審核,未達一定金額則僅需內部稽核小組審核後,公開辦理招標、比 價,比價時至少需有二家以上之廠商參與比價,並由校長主持比價會議,製作比 價開標紀錄表,以確定得標廠商,並分由主計、總務主任及校長在比價開標紀錄 表核章,另核實製作合約書、辦理對保簽約等程序,報奉縣府核准,即可依據合 約辦理購置,購置完竣,經驗收合格後,連同驗收證明製作決算書,報府撥款, 俟款項核撥後,通知廠商領取,以完成整個作業程序,是有關學校教材及設備之 添購,均屬巳○○、子○○及卯○○、乙○○之主管、監督之事務。緣自八十一 年起,在臺東縣政府民政局自治事業課承辦業務之下,依臺東縣議會之人數,編 列預算科目為「地方經建建議設備」之預算,八十三會計年度時,每位臺東縣議 會議員編列一百五十萬元,八十四會計年度編列每位議員二百萬元,八十五會計 年度之額度為三百萬元,八十六年會計年度起,再增加為三百五十萬元,上述經 費之動支,均係由臺東縣議會之議員決定受補助單位及補助金額後,主動發函通 知臺東縣政府動用相關經費撥付各議員指定之受補助單位。戊○○(另案審理中 )得知上情後,發現有利可圖,即先以其個人名義成立「國鑫行」及以其親友之 名義成立但實際為其所經營之「友聯行」、「育伸儀器行」、「日亞行」等商家 後,出面與縣議員協商爭取委由其全權處理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於取得縣議員郭 玉明、陳建台、謝進福、林忠平、鄭安定、楊繡穗、王福源、謝進福、林世明及 林三妹等議員之同意,並向臺東縣政府提出建議,由臺東縣政府發函賓茂國小、 大鳥國小依規定辦理經費概算審核及執行完畢後核辦撥款手續後,旋即出面分別 向巳○○、子○○、卯○○、乙○○等人洽商,表示該補助款均係其代向縣議員 爭取而來,要求校方採購渠指定可供應之財物,惟其出售價格均顯高於市價二至 三倍,巳○○與卯○○、子○○與乙○○均明知上情,竟分別共同基於概括之犯 意聯絡,連續為下列圖利戊○○及於由卯○○、乙○○負責製作之比價開標紀錄 表之公文書上為登載不實之行為: (一)巳○○、卯○○於八十三年六月起,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明知上開 採購,依首揭規定,應由巳○○召集稽核小組決定所需物品後,由卯○○負責 實際訪價及製作預算書,並由學核報請臺東縣政府教育局審核後,公開招標, 且招標時至少需有二家以上之廠商參與,並由巳○○主持招標比價會議,以確 定得標廠商,並由卯○○負責製作比價開標紀錄表,由總務主任、主計及校長 核章,另應核實製作合約書、辦理對保簽約等程序後,檢送相關文件至臺東縣 政府教育局國教課審查,惟渠等二人均未依上開程序為之,而係交由戊○○處 理,非僅未查估訪價,且明知由戊○○所供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高出市價甚 多,並由戊○○負責製作預算書、合約書等文件,且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二家以 上之廠商之估價單予巳○○、卯○○使用。巳○○、卯○○均明知如附表一所 示之廠商之估價單均係戊○○所提供,且亦未實際召開比價會議,竟仍由卯○ ○於比價開標記錄表上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經比價結果由如附表一所示實 際由戊○○所經營之廠商為最低價之不實事項,再由巳○○核章後,檢附戊○ ○所提供之估價單報請縣政府核准撥款採購,足以生損害於臺東縣政府及其他 有意參與比價競爭之廠商,並使戊○○得以順利承包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 ,而從中獲得二百七十萬八千七百十七元之不法利益。 (二)子○○、乙○○於八十五年九月起,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明知上開 採購,依首揭規定,應由子○○召集稽核小組決定所需物品後,由乙○○負責 實際訪價及製作預算書,並由學核報請臺東縣政府教育局審核後,公開招標, 且招標時至少需有二家以上之廠商參與,並應由子○○主持招標比價會議,以 確定得標廠商,並由乙○○負責製作比價開標紀錄表,由校長核章,另應核實 製作合約書、辦理對保簽約等程序後,檢送相關文件至臺東縣政府教育局國教 課審查,惟渠等二人均未依上開程序為之,而係交由戊○○處理,非僅未查估 訪價,且明知由戊○○所供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高出市價甚多,並由戊○○ 負責製作預算書、合約書等文件,且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廠商之估價單予子○○ 、乙○○使用。子○○、乙○○均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之估價單均係戊○ ○所提供,且亦未實際召開比價會議,竟仍由乙○○於比價開標記錄表上登載 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經比價結果由如附表二所示實際由戊○○所經營之廠商為 最低價之不實事項,並由子○○核章後,檢附戊○○所提供之估價單報請縣政 府核辦撥款,足以生損害於臺東縣政府及其他有意參與比價競爭之廠商,並使 戊○○得以順利承包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而從中獲得一百九十二萬零八 百三十八元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訊據被告巳○○、子○○均矢口否認有何圖利他人或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被 告巳○○辯稱:學校採購物品的規定,是依照政府的規定,而且有分層負責,係 由總務、主計及採購小組辦理,校長部分是屬於文書作業,僅負責核章,詳細情 形並不清楚,而比價會議係由總務主任主持,比價紀錄總務主任製作完成後,才 送校長核章云云;被告子○○則辯稱:學校採購案程序都是合法的云云,另被告 二人對於渠等在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東機組)所為之自白 ,被告巳○○辯稱:當時伊覺得很緊張,不知道講了什麼話,對方似乎用引誘的 話來跟我交談,且沒有給伊休息的時間云云;被告子○○則辯稱:調查筆錄很多 都不是自己的意思,約談時間很長,因伊視力欠佳,所以就直接拿印章給訊問人 蓋云云。經查: 一、被告巳○○、子○○於東機組之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 訊據證人即製作被告二人筆錄之東機組人員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製作筆錄 時並無使用強暴、脅迫及利誘的不正手段,且製作完筆錄均有交受訊問人檢視、 增刪後方簽名,並於增刪處按捺指印或印章等語明確,依卷附調查筆錄觀之,確 於增刪處均有按捺指印或蓋章,被告二人亦均於筆錄末端簽名,參酌被告二人擔 任校長已有相當之時日,社會經驗豐富,自無可能就所訊問之內容全無過問即簽 名蓋章離去;另觀諸東機組人員所詢問之內容,多係開放性之問題或提示東機組 調查所得之證據詢問被告,請被告提出說明,並未見誘導性之問題,而被告之回 答,亦非僅短短一、二行,且就東機組訊問被告二人曾否收受回扣此點,被告二 人就此點均完全否認,此部分亦載有高達半頁以上之內容,足徵被告二人確得以 完整陳述其意見,而證人寅○○亦確實記載無訛;另就辯護人質以:為何被告巳 ○○於當日下午兩點到達,至下午六點方離去,惟調查筆錄僅有五張,另被告子 ○○於上午九點到達,至下午二點離開,筆錄亦僅有四張半?證人寅○○證稱: 作筆錄之流程是先與被告交談後,再就爭點及重點部分綜合被告意見記載,且中 間尚須扣除被告休息或用餐的時間等語明確,參酌本件案情複雜,且案發時間迄 製作調查筆錄已有相當之時日,自須耗費相當時間方得以說明當時之情形,且為 避免調查筆錄雜亂並顧及記載之流暢,調查人員先行詢問被告二人相關情節後, 再為製作調查筆錄亦屬常情,是證人寅○○前揭所述,堪值採信。且被告子○○ 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號被告戊○○等人被訴貪污案件以證人身份訊問 時證稱:「(問:你在調查站所言實在否?《提示調查站筆錄》)答:實在」, 而被告巳○○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被告吳俊立等人被訴貪污案件以 證人身份訊問時,檢察官先詢問其是否在東機組訊問時有表示:廠商的估價單係 由戊○○提供,因此沒有經過正式的比價會議或僅有形式上的比價會議?被告巳 ○○答以:不是伊說的,是東機組比照詢問其他學校的意思陳述,惟賓茂國小確 有一部分也是這個樣子,檢察官再詢問:東機組有問你有沒有收到回扣,你答以 沒有,且表示了非常多的意見,這些是否你講過的?被告巳○○回答:是的,檢 察官即質以:為何同一份筆錄有些記載是對的,有些是錯的?被告巳○○即改口 稱:是因為前段記載模糊兩可,檢察官即再次向被告巳○○詢問:有沒有說過這 些話(指:廠商的估價單係由戊○○提供,因此沒有經過正式的比價會議或僅有 形式上的比價會議)?被告巳○○則以:我也沒有說的那麼,很這個...等語 支吾以對,是被告巳○○就同一時間、地點所製作之筆錄,就其有利部分即稱是 實在,對其不利部分即稱欠缺任意性等情觀之,足證被告巳○○辯稱欠缺任意性 此點,顯係欲藉此卸免刑責之詞,綜上,被告二人辯稱:渠等於東機組所製作之 調查筆錄欠缺任意性乙節,自不足採。 二、卷附戊○○所提出之帳冊是否有證據能力 另辯護人質以本院提示供被告二人表示意見之戊○○所製作之帳冊,均為影本, 卷內並無帳冊原本以供核對,故戊○○之帳冊及其他部分書證,欠缺證據能力, 不得做為證據等語。按影本、抄本之類,雖非不得作為證據資料,但因其於制作 之過程,極易由於人為之因素發生錯誤,甚或有作偽之可能,是其與原本之同一 性,固以自由證明為已足,然究不謂其即連證據上之說明,亦無庸為之(最高法 院七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二六○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卷內所附影 本,除戊○○個人所製作之帳本外,另有賓茂國小及大鳥國小之貼貼憑證用紙、 臺東縣政府粘貼憑證單、比價開標紀錄表等項,就卷附戊○○所有之帳冊影本, 業經東機組提示予證人戊○○確認係其所製作無訛,而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品,戊○○係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價格販入乙節,亦據證人即販賣如附表一、 二所示物品與戊○○之李吉麟、阮良雄、林煌崇、辛○○、葉毅敏及蔡淑珠於東 機組訊問時證述明確,此亦與戊○○之帳本記載相符,另本院提示卷附之賓茂國 小及大鳥國小之粘貼憑證用紙、臺東縣政府粘貼憑證單及比價開標紀錄表等文書 ,與負責製作上開文書之卯○○、乙○○閱覽,確係渠等所製作無訛,而賓茂國 小、大鳥國小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向實際由戊○○所經營之「國鑫行」 、「友聯行」、「日亞行」及「育伸儀器行」等廠商所購買,此亦據證人卯○○ 、乙○○分別證述在卷,且與前開文書之記載相符,是本案卷附之戊○○帳本、 賓茂國小及大鳥國小之貼貼憑證用紙、臺東縣政府粘貼憑證單、比價開標紀錄表 等文書,雖為影本,但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尚無發生錯誤或作偽之情形,依首揭 說明,上開文書自具證據能力,得為本案之證據,合先敘明。 三、不爭執事項 被告巳○○自七十九年八月起擔任賓茂國小校長,而卯○○自七十五年八月起擔 任賓茂國小之總務主任,渠等二人於任職賓茂國小期間,有辦理如附表一所示物 品之採購乙節,業據被告巳○○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卯○○及賓茂國小主計人員 午○○於東機組及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之合約書、賓茂國 小之粘貼憑證用紙及臺東縣政府憑證粘貼單在卷足憑。而被告子○○自八十四年 八月間起擔任大鳥國小校長,乙○○則自八十四年八月起於大鳥國小擔任教職並 兼任總務主任,渠等二人於任職大鳥國小期間有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案 乙節,亦據被告子○○供述在卷,核與證人乙○○及大鳥國小之主計人員甲○○ 於東機組及偵查時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二所示採購案之合約書、賓茂國小之粘 貼憑證用紙及臺東縣政府憑證粘貼單在卷足憑。而於辦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採 購物品案時,應先由校長主持由學校總務主任、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代表組成之 學校執行小組,討論該校需求物品為何,再由校長主持由主計及教師代表所組之 稽核小組(採購小組)審核後,由總務主任負責確實查估該項物品之市價情形, 並製作預算書,如達一定金額(八十三年五月以前十萬元以上,以後二十萬元以 上),預算書需送臺東縣府教育局課審核,未達一定金額則僅需內部稽核小組審 核後,公開辦理招標、比價,比價時至少需有二家以上之廠商,並由校長主持比 價會議,製作比價開標紀錄表,以確定得標廠商,並分由主計、總務主任及校長 在比價開標紀錄表核章,另核實製作合約書、辦理對保簽約等程序,報奉縣府核 准,即可依據合約辦理購置,購置完竣,經驗收合格後,連同驗收證明製作決算 書,報府撥款,俟款項核撥後,通知廠商領取,以完成整個作業程序等情,亦分 據被告巳○○、子○○及證人卯○○、乙○○、午○○、甲○○供述在卷。另如 附表一、二所示物品採購之得標廠商「國鑫行」、「友聯行」、「育伸儀器行」 及「日亞行」之實際負責人均為戊○○乙節,亦據證人戊○○供述在卷。 四、被告巳○○部分 (一)而被告巳○○及證人卯○○、午○○於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並未依 上開程序辦理,而係交由證人戊○○處理,非僅未查估訪價,且明知由戊○○ 所供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高出市價甚多,且參與比價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名 義,均係由戊○○所提供,相關預算書、合約書等文件亦係由戊○○負責製作 完成後交予賓茂國小使用,且被告巳○○及證人卯○○、午○○亦未實際召開 比價會議,竟仍於比價開標記錄表上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經比價結果由如 附表一所示實際由戊○○所經營之廠商為最低價之不實事項,並分別由證人卯 ○○及被告巳○○核章後,檢附戊○○所提供之估價單報請核准採購、撥款乙 節: ⑴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案,分係由臺東縣議會之議員郭玉明、陳建台、謝進 福、林忠平、鄭安定、楊繡穗等人決定受補助賓茂國小並決定補助金額,主動 發函通知臺東縣政府動用所屬之地方經建建議設備預算補助賓茂國小後,證人 戊○○隨即至賓茂國小向被告巳○○或卯○○表示係伊為學校所爭取的補助款 ,並要求被告巳○○或卯○○購買伊所推銷之產品乙節,業據被告巳○○於東 機組訊問時供述明確,核與證人戊○○於本院調查時、證人卯○○於東機組訊 問、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及證人午○○於東機組訊問及偵查時之證述大致 相符。而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採購,卯○○亦未曾實際詢問市場價格比價,被告 巳○○未曾依前述規定召開內部稽核小組實際審核,預算書均係由戊○○製作 完畢後,連同如附表一所示所廠商之估價單一併交予賓茂國小乙節,亦據被告 巳○○於東機組訊問時供稱:「預算書係由戊○○所提供,未經市場估價,亦 未經內部稽核小組實際審核,三家廠商報價單亦由戊○○所提供」等語明確, 核與證人卯○○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證稱:「預算書是戊○○他們寫的,下面 的章是我們蓋的」、「(問:你們有實際比價嗎?)答:他們《指戊○○》連 同估價單、預算書一起送來,我們只要蓋章」等語相符,且東機組於八十七年 四月八日搜索戊○○所經營國鑫行時,亦查獲有多份已製作完畢之卷面記載為 「臺東縣賓茂國民小學充實教備預算書」之文件,益徵戊○○確有代賓茂國小 製作預算書文件。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確實未曾參與賓茂國小如附表一所示 物品採購之招標乙節,亦據證人即東峻企業社負責人丑○○、昇益室內裝璜行 負責人王景昇、巨豐企業社負責人曾進來、正益儀器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登永、 潮鴻冷氣家電行負責人丁○○、億泰電器有限公司之會計人員林秀花於東機組 訊問時及東輝儀器負責人丙○○、潮流儀器行負責人壬○○於本院調查時均供 述渠等未曾參與賓茂國小招標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採購比價等語明確。 ⑵證人戊○○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價格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再以如附 表一所示之金額販賣與賓茂國小,是戊○○係以總價一百二十三萬九千四百九 十八元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卻係以總價高達三百九十四萬八千二百十五 元之價格販賣予賓茂國小,二者價差高達二百七十萬八千七百十七元等情,業 據證人戊○○及證人即分別販賣如附表一所示物品與戊○○之李吉麟、阮良雄 、林煌崇、辛○○、葉毅敏及蔡淑珠於東機組訊問時證述明確,並有戊○○帳 本影本及賓茂國小粘貼憑證用紙所附統一發票在卷足憑。而被告巳○○知悉由 戊○○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價格均高出市價甚多乙節,亦據被告巳○ ○於東機組訊問時供稱:「本校曾因預算書編列單價過高而遭縣府國教課退件 所以我及總務主任相關人員知道戊○○所賣的東西價格偏高」等語,核與證人 卯○○於東機組訊問、調查時證述相符。 ⑶而被告巳○○及卯○○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並未經實際採估訪價 ,估價單、預算書及合約書等文件,亦係由戊○○所製作,且明知由戊○○所 供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高出市價甚多,卯○○竟仍於職務上應製作之比價開 標記錄表上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經比價結果由如附表一所示實際由戊○○ 所經營之「國鑫行」、「友聯行」、「育伸儀器行」及「日亞行」廠商為最低 價之不實事項等情,業據被告巳○○於東機組訊問時供稱:因預算書及三家廠 商報價單均由戊○○所提供,因此比價紀錄並未經正式之比價會議或僅召開形 式上之比價會議,而由卯○○依據戊○○提供之三家廠商報價單製作比價紀錄 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卯○○於東機組調查時證稱:比價紀錄並未經正之比價會 議,而係伊依據戊○○提供三家廠商報價單自行製作等語及證人午○○於東機 組訊問時證稱:「比價紀錄是總務主任依據戊○○提供之三家廠商報價單自行 製作,即使購置案金額超過二十萬召開比價會議,亦僅形式為之」等語相符, 並有比價開標記錄表在卷足憑。 ⑷雖被告巳○○嗣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均不知情,伊僅係書面審核而已,戊○ ○來學校都是直接找總務主任卯○○,而比價會議伊只有一開始在場,宣佈什 麼工程,之後即各有各的運作,比價結果我看過後就由總務宣佈云云。惟①訊 據證人戊○○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伊有向被告巳○○表示議員的補助款是伊向 議員爭取的,並要求學校在伊所經營的文具店使用補助款添購物品,伊所接觸 的人員校長或是總務主任都有,估價單最多是拿給總務,次之就是校長還有學 校的人員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卯○○於本院調查時證稱:「預算書是戊○○他 們寫的,下面的章是我們蓋的」等語,本院詢問是否為校長(即被告巳○○) 交待的?證人卯○○答以:「公文下來校長一定知道」,本院再詢問:校長交 待你們這樣做的?證人卯○○答:「反正下來就一定這樣做」等語相符,是足 證證人戊○○確曾為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權,主動尋找被告巳○○並 表明其立場,並要求被告巳○○配合,而被告巳○○亦應允協助戊○○自明, 蓋若非如此,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時間自八十三年六月起迄八十六年十 一月止,前後歷時近乎三年半之久,採購物品共計四十八筆,所涉金額合計高 達三百九十四萬八千二百十五元,而所有相關之文件無論預算書、比價開標紀 錄表、決算書及送交臺東縣政府憑證粘貼單等,均需經由被告巳○○核章後方 可施行或發文,蓋若非被告巳○○之明知上情且已應允戊○○,證人卯○○豈 可能甘冒為上級查獲而負刑事責任之風險而為之?又被告巳○○又豈可能長達 三年半之久,均未曾查覺有異?此實與常理有違。②而被告巳○○係比價會議 之主持人,此由卷附比價開標記錄表上主持人欄內均蓋印「校長巳○○」自明 ,於比價會議時本應全程在場,惟被告既已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既 未依法定程序之進行比價,預算書及二家以上之估價單又均係由戊○○所提供 ,已如前述,是實已無召開比價會議之意義,縱有召開,亦僅形式而非實質審 查,被告巳○○對此亦當知之甚詳,是其推稱比價會議時伊僅有會議開始時在 場,最後再由總務主任告知比價結果後,由總務主任宣佈,相關經過伊均不知 情乙節,惟比價會議當係於相關文件均已齊備,僅依估價單所載價格之高低做 一比較,以決定究由何廠商得標承做,所需時間當不致過長,被告巳○○又豈 會於比價會議一開始在場,隨後離開,又再返回,如此複雜?再者,被告巳○ ○身為比價會議之主持人,豈可隨意離席?此益徵被告巳○○並無依規定召開 比價會議,其前揭所辯無非推卸責任之詞,不足採信。 五、被告子○○部分 (一)被告子○○及證人乙○○於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並未依上開程序辦 理,而係交由證人戊○○處理,非僅未查估訪價,且明知由戊○○所供應如附 表二所示之財物高出市價甚多,且參與比價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名義,均係由 戊○○所提供,相關預算書、合約書等文件亦係由戊○○負責製作完成後交予 賓茂國小使用,且被告子○○及乙○○亦未實際召開比價會議,竟仍由乙○○ 於比價開標記錄表上登載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經比價結果由如附表二所示實際 由戊○○所經營之廠商為最低價之不實事項,並分別由乙○○及被告子○○核 章後,檢附戊○○所提供之估價單簽請核准採購、撥款乙節: ⑴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案,分係由臺東縣議會之議員王福源、謝進福、林世 明及林三妹等人決定受補助大鳥國小並決定補助金額,主動發函通知臺東縣政 府動用所屬之地方經建建議設備預算大鳥國小後,戊○○隨即至大鳥國小向被 告子○○或證人乙○○表示係伊為學校所爭取的補助款,並要求被告子○○或 證人乙○○購買伊所推銷之產品乙節,業據被告子○○於東機組訊問時供述明 確,核與證人戊○○於本院調查時、證人乙○○於東機組訊問、偵查及本院調 查、審理時及證人甲○○於東機組訊問及偵查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而如附表二 所示物品採購,證人乙○○亦未曾實際詢問市場價格比價,被告子○○未曾依 前述規定召開內部稽核小組實際審核,預算書均係由戊○○製作完畢後,連同 如附表二所示所廠商之估價單一併交予大鳥國小乙節,亦據被告子○○於東機 組訊問時供稱:「預算書是由戊○○製作,未經市場估價,亦未經內部稽核小 組實際審核,三家廠商報價單係由戊○○提供給學核,比價紀錄大部分為戊○ ○製作好之後拿來給我們學校蓋章,有時係總務主任依戊○○提供之三家廠商 比價單直接製作並未經正式比價會議或僅開形式上之比價會議」等語明確,核 與證人乙○○於東機組訊問時證稱:「學校未主動向任何議員民代提出需求, 而是戊○○直接將前述各購置案縣府通知學校之公文連同辦理採購所需之資料 ,如預算書、三家廠商報價單,合約書等交給校方,由相關承辦及審核人員蓋 章,故前述規定須訪價、稽核小組審核、對保,學校均未實際辦理」等語相符 ,且東機組於八十七年四月八日搜索戊○○所經營國鑫行時,亦查獲有多份已 製作完畢之卷面記載為「臺東縣大鳥國民小學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概算書」之 文件,益徵證人戊○○確有代大鳥國小製作預算書文件。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廠 商確實未曾參與大鳥國小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採購之招標乙節,亦據證人丑○○ 、王景昇、曾進來、張登永、丁○○、林秀花於東機組訊問時及丙○○、壬○ ○於本院調查時均供述渠等未曾參與大鳥國小招標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採購比價 等語明確。 ⑵證人戊○○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價格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再以如附表 二所示之金額販賣與大鳥國小,是戊○○係以總價一百十二萬五千八百八十二 元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卻係以總價高達三百零四萬六千七百二十元之價 格販賣予大鳥國小,二者價差高達一百九十二萬零八百三十八元等情,業據證 人戊○○及證人即分別販賣如附表二所示物品與戊○○之李吉麟、阮良雄、林 煌崇、辛○○、葉毅敏及蔡淑珠於東機組訊問時證述明確,並有戊○○帳本影 本及大鳥國小粘貼憑證用紙所附統一發票在卷足憑。而被告子○○亦知悉由戊 ○○所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價格均高出市價甚多乙節,亦據被告巳○○ 於東機組訊問時供稱:「我與學校人員如乙○○、黃振宗等人均知道戊○○販 售之物品單價有偏高的情形」等語,核與證人乙○○於東機組訊問時證稱:「 我向來只管蓋章,不管價格」等語相符。 ⑶被告子○○及證人乙○○均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並未經實際採估訪 價,估價單、預算書及合約書等文件,亦係由證人戊○○所製作,且明知由戊 ○○所供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高出市價甚多,證人乙○○竟仍於比價開標記 錄表上登載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經比價結果由如附表二所示實際由戊○○所經 營之「國鑫行」、「友聯行」、「育伸儀器行」及「日亞行」廠商為最低價之 不實事項等情,業據被告子○○於東機組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 東機組訊問時證述相符,並有比價開標記錄表在卷足憑,而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品採購,確均由實際由戊○○所經營之「國鑫行」、「友聯行」、「育伸儀器 行」及「日亞行」得標乙節,業據證人戊○○證述在卷,並有大鳥國小粘貼憑 證用紙所附之統一發票在卷足憑。 ⑷雖被告巳○○嗣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僅責責審核,相關審核都是乙○○處理 及比價會議均由總務主任主持,只有在要公佈比價結果的時候總務主任才會請 伊過去云云。惟查:①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乙○○既未詢問市價,預算 書、估價單、比價會議記錄又均係戊○○提供,已如前述,且證人乙○○於本 院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調查時證稱,預算書、估價單都是戊○○做好再交給學 校的,且戊○○來學校時直接去找校長等語,本院再詢問:「(問:校長知道 這個情況嗎《指預算書及估價單均係由戊○○提供》?)答:他怎會不知道」 等語,及審理時亦證稱:「(問:是誰想到要爭取這筆預算《指如附表二所示 採購案》?)答:是戊○○先打電話跟我講會有一筆預算下來,他跟我講了之 後我就跟校長,校長就說好啊,看學校缺乏什麼就買什麼」、「這些經費有的 是我跟校長講的,有的是戊○○自己來學校」、「(問:所以校長說好,你們 才敢購買?)答:是」及「(問:妳送的預算書很多都不是妳的筆跡,校長都 沒有問過你嗎?)答:我拿給校長,校長就蓋章,說快點處理,快點寄,我就 寄出去」等語明確,堪認被告子○○早已應允戊○○且對上情知之甚詳,且參 酌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時間自八十五年九月起迄八十七年二月止,前後 歷時一年半之久,採購物品共計二十六筆,所涉金額合計高達三百零四萬六千 七百二十元,而所有相關之文件無論預算書、比價開標紀錄表、決算書及送交 臺東縣政府憑證粘貼單等,均需經由被告子○○核章後方可施行或發文,蓋若 非被告子○○之明知上情且已應允戊○○,證人乙○○豈可能甘冒為上級查獲 而負刑事責任之風險而任意為之?又被告子○○又豈可能長達一年半之久,均 未曾查覺有異?此實與常理有違。②另被告子○○係比價會議之主持人,此由 卷附比價開標記錄表上主持人欄之印文均為「校長子○○」自明,於比價會議 時本應全程在場,惟被告子○○既已知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既未依法 定程序之進行比價,預算書及二家以上之估價單又均係由戊○○所提供,已如 前述,是實已無召開比價會議之意義,縱有召開,亦僅形式而非實質審查,被 告子○○對此亦當明瞭在心,其雖推稱比價會議時均係由總務主任主持,最後 再由總務主任告知結果云云,惟被告子○○身為比價會議之主持人,豈可全不 出席惟仍於比價記錄上簽名?此益徵被告子○○因早已應允戊○○配合辦理如 附表二物品之採購,比價之結果必為由戊○○所經營之商行,故並未依規定召 開比價會議,其前揭所辯無非推卸責任之詞,不足採信。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所辯,無非係臨訟杜撰,欲圖卸免責任之詞 ,不足採信,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貳、查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 布,該條修正後之構成要件雖變更為「結果犯」,惟法定刑並無變更,且本件被 告二人之行為,均致生圖利之結果,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對被告無影響,應依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被告巳○○、 子○○二人分於七十九年八月起及八十四年八月間起擔任賓茂國小及大鳥國小之 校長,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而辦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採購,亦為 被告二人主管之業務,詎均未依規定辦理,致戊○○因而獲得高達四百三十八萬 餘元之不法利益,是核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 四款之罪。又被告二人明知並未召開比價開標會議,竟仍於比價開標記錄表上登 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經比價結果由如附表一、二所示實際由戊○○所經營 之廠商為最低價之不實事項,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被告巳○○、子○○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部分,分別與戊 ○○、卯○○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巳○○與 卯○○、被告子○○與乙○○間,就所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另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犯行,均時間 緊接,方法相同,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 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二人 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 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公訴人雖僅就被告二人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犯行提部分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 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二人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 罪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部分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一併加以審判。查賓茂國小、 大鳥國小均屬臺東縣偏遠地區之學校,爭取建設經費不易,而本案係戊○○積極 主動至上開二所學校與被告二人接洽,被告二人為取得建設學校之經費,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被 告二人於偵查中雖均自首有圖利戊○○之行為,惟渠等於案發後已私下退還或給 付價款予戊○○,而非繳交地檢署,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適用。爰 審酌被告二人,身為小學校長,地位崇高,對物品採購本應本於合乎學校師生之 需求,並於價格部分嚴格把關,避免浪費公帑,竟配合不肖商人戊○○,實未能 盡公務員對國家忠誠之職,有虧師長應為人之表率,且犯後仍飾詞狡辯,全無悔 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法褫奪公權三年,以資懲儆。另 被告二人均已退還或給付價款予戊○○,即無所得應予追繳之問題,併此敘明。 參、本件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巳○○⑴於辦理如附表三所示物品採購時,竟違背其職務,與戊○○達成協 議,委由戊○○全權負責,並以顯不相當之高價,逕行製作學校應當自行製作之 工程預算書送交學校採用,戊○○再利用上開自己預先設立之商行或商借及其冒 用其他商行之名義,獨自提出三家廠商之均高出市價數倍之估價單於學校,其中 其所設立商行所提出之估價單均較諸其他二家廠商略低,致戊○○所圖得之利益 均在進價之二倍以上,而直接圖利戊○○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認此部分亦涉貪污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⑵於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 違背其職務,與戊○○達成協議,委由戊○○全權負責,並以顯不相當之高價, 逕行製作學校應當自行製作之工程預算書送交學校採用,戊○○再利用上開自己 預先設立之商行或商借及其冒用其他商行之名義,獨自提出三家廠商之均高出市 價數倍之估價單於學校,其中其所設立商行所提出之估價單均較諸其他二家廠商 略低,致戊○○所圖得之利益均在進價之二倍以上,而直接圖利戊○○私人之不 法利益後,竟分別於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及八十五年二月二十 七日,在任職學校,收取戊○○交付之三萬元、一萬五千元及三萬元之賄款,因 認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受賄罪嫌等語。 二、被告子○○⑴於辦理附表四、五所示物品採購時,竟違背其職務,與戊○○達成 協議,委由戊○○全權負責,並以顯不相當之高價,逕行製作學校應當自行製作 之工程預算書送交學校採用,戊○○再利用上開自己預先設立之商行或商借及其 冒用其他商行之名義,獨自提出三家廠商之均高出市價數倍之估價單於學校,其 中其所設立商行所提出之估價單均較諸其他二家廠商略低,致戊○○所圖得之利 益均在進價之二倍以上,而直接圖利戊○○私人之不法利益,此部分涉有圖利罪 嫌;⑵於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時,違背其職務,與戊○○達成協議,委 由戊○○全權負責,並以顯不相當之高價,逕行製作學校應當自行製作之工程預 算書送交學校採用,戊○○再利用上開自己預先設立之商行或商借及其冒用其他 商行之名義,獨自提出三家廠商之均高出市價數倍之估價單於學校,其中其所設 立商行所提出之估價單均較諸其他二家廠商略低,致戊○○所圖得之利益均在進 價之二倍以上,而直接圖利戊○○私人之不法利益後,竟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 日及十月四日,在臺東縣大王村二鄰大王五十三之二號住處,自戊○○處先後收 賄洗衣機及排油煙機各一臺,因認被告子○○此部分亦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等 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巳○○、子○○均堅決否認有右揭事實,被告巳○○ 以:戊○○曾交付七萬五千塊表示要給學校辦運動會的,伊表示學校並不需要而 加以婉拒,直到八十六年底戊○○又拿了七萬五千元來,伊要求戊○○拿回去, 伊即離開辦公室,再回到辦公室時即發現抽屜內有七萬五千元,曾通知戊○○來 拿回去,但是一直等不到人,直到他出看守所才還給他等語置辯,被告子○○則 辯稱:當時是請戊○○幫忙購買伊自己要使用的洗衣機及排油煙機,當時因為工 作繁忙所以無暇到臺東付款,而請國鑫行代墊,之後有將款項親自送到戊○○他 家,另擔任多良國小校長時,所有採購物品的程序都是合法的等語置辯。公訴人 認被告二人涉犯右揭犯行,被告巳○○部分無非係以:證人戊○○之證述、戊○ ○之帳冊、賓茂國小工程預算書、估價單、比價估價單、契約書及黏貼憑證等文 件為憑,而被告子○○部分則以:證人戊○○、癸○○、庚○○之證述及多良國 小辦理如附表五所示之臺東縣議會建議補助添置教學設備預算書、合約書、驗收 證明、決算書及多良國小函、臺東縣政府函為其主要論據。本院經查: (一)依卷附賓茂國小充實教學設備預算書及決算書、合約書、比價估價單及比價開 標紀錄表各一紙,雖足以證明參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採購投標廠商,分別為 九州科學器材行、泰和企業社及晟邦科技有限公司,而最後係由九州科學器材 行以十三萬七千元得標。惟依前開比價估價單所載,九州科學器材行負責人為 己○○,而實際經營之人亦非戊○○,此業據證人戊○○供述在卷,是卷附戊 ○○之冊帳內自無該項物品之實際進價究竟為何,故公訴意旨認證人戊○○於 辦理該項物品採購,實際進價為五萬元,而以高達十三萬七千元販賣予賓茂國 小,差價高達八萬七千元,惟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該項物品之實際進價確為 五萬元,自無法證明該項物品之採購有無圖得他人之不法利益,及所獲利益為 何。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係指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之賄賂或不當利益以買通,而雙方之間 有對價關係之情形而言。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該財物即 非賄賂,應無收受賄賂之可言。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違背職務行為 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 加以審酌。經查:⑴訊之被告巳○○於東機組中供稱:伊身為校長,希望能為 學校多添點設備,方配合戊○○等語明確,因賓茂國小地處偏遠,資源本較貧 乏,是若有經費補助,縱證人戊○○所提供之物品單價較高,被告鍾國係慶為 謀得學校發展及詢求日後仍可繼續有補助款之情形下,方配合戊○○辦理如附 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此實與常情相符。是公訴人單以被告巳○○於辦理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採購時,有違背職務之行為,並因此圖戊○○不法之利益, 即遽認定與被告子○○事後收受證人戊○○所交付之七萬元五千元有對價關係 ,尚嫌速斷。⑵且證人戊○○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為何要給巳○○七 萬五千元?)答:因為有賺錢才會回饋給學校,我是出於幫助學校辦活動的好 意,才提出這筆款項,跟捐錢到廟裡做功德的意思差不多」、「(問:七萬五 千元如何給付?)答:我每作一筆生筆就希望學校能給我一次機會回饋,經校 長多次拒絕,我就將錢累積起來,到學校真的需要才一次給付」等語明確,證 人卯○○於本院調時亦證稱:「(問:有看過戊○○給巳○○七萬五千元嗎? )答:是上班時間戊○○來校長室,戊○○拿了一個白色信封袋要給校長,經 校長推辭,最後經過怎樣我沒有看到」等語,足證證人戊○○確曾交付七萬五 千元予被告巳○○,惟戊○○交付該筆款項係其個人單方面本於協助賓茂國小 辦理校慶活動之意思表示,與被告巳○○前開違背職務之行為顯然欠缺對價關 係,而公訴人就被告巳○○於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違背職務行為與戊○○交付 前開七萬五千元間,究有何對價關係存在,亦未能舉證說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子○○於多良國小校長時,辦理如附表五所示物品採購時,竟 違背其職務,與戊○○達成協議,委由戊○○全權負責,並以顯不相當之高價 ,逕行製作學校應當自行製作之工程預算書送交學校採用,戊○○再利用上開 自己預先設立之商行或商借及其冒用其他商行之名義,獨自提出三家廠商之均 高出市價數倍之估價單於學校,其中其所設立商行所提出之估價單均較諸其他 二家廠商略低,致戊○○所圖得之利益均在進價之二倍以上,而直接圖利戊○ ○私人之不法利益乙節,並以證人戊○○、癸○○、庚○○之證述及多良國小 辦理如附表五所示之臺東縣議會建議補助添置教學設備預算書、合約書、驗收 證明、決算書及多良國小函、臺東縣政府函為其主要論據。惟⑴依卷附臺東縣 議會建議補助添置教學設備預算書、合約書、驗收證明、決算書及多良國小函 、臺東縣政府函,僅足以證明被告子○○於擔任多良國小校長期間,確有辦理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採購,此亦為被告子○○所不否認。⑵訊據證人即自八十 二年起擔任多良國小教師兼任主計人員之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預算書及 比價紀錄等均非屬其業務,至於前開文件上為何會有伊印章乙節,則答以:當 時沒有想太多,就是想說要買東西就蓋章等語,而證人即於八十二年間擔任多 良國小總務主任之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預算書為其所製作,戊○○曾供 過相關資料給伊參考,但伊會根據學校的需求再為調整,購買如附表五所示之 物品時有向廠商詢價,至於是向何廠商詢價,已經忘記了等語,是證人庚○○ 、癸○○於本院證詞僅足以證明渠等二人任職於多良國小時,曾辦理如附表五 所示之物品採購,而戊○○確曾為參與投標廠商之一,另證人戊○○於東機組 訊問、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均未曾提及有參與多良國小之投標,卷內亦無戊○ ○之帳冊足以證明戊○○買入如附表五所示物品之價格及販賣與多良國小之價 格,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子○○於擔任多良國小期間, 有公訴人所指之右揭犯行。 (四)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品採購,僅有大鳥國小粘貼憑證用紙及戊○○ 帳冊,並無預算書、估價單及比價會議記錄,是僅足以證明附表四編號一至三 得標廠商為育伸儀器行,而附表四編號四至七之得標廠商為友聯行,惟尚乏證 據證明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採購之預算書及估價單均為戊○○所提供。另如附 表四編號六、七所示之物品採購,除有戊○○之帳冊外,並無預算書、估價單 及比價會議記錄等文件,是究上開二項物品之採購究有何廠商參與投標,何廠 商以何種價格得標,均付之闕如,雖本院曾向臺東縣政府函查附表四所示物品 採購之所有相關資料,亦查無上開物品採購之預算書、估價單及比價會議紀錄 等文件,是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子○○於辦理如附表四所示之 物品採購,有何違背職務,圖利他人之犯行。 (五)另訊之被告子○○於本院調查時供稱:伊確有委託戊○○代為購買洗衣機及抽 油煙機,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及十月四日送至其位於臺東縣大王村二鄰 大王五十三之二號住處,但嗣後有還錢等語,訊之證人戊○○於本院調查時證 稱:「(問:有無送給子○○壹臺洗衣機及排油煙機?)答:是我幫他買的, 幫他墊付之後,有拿發票去向他請錢」等語,被告子○○並提出統一發票一紙 為證,惟觀諸該之發票之發票日期,為八十七年三月,與送貨至被告子○○之 住處相隔已有半年之久,此實與常理有違,是被告子○○確有收受戊○○所交 付之洗衣機及抽油煙機乙節,應可認定。惟本件應審酌者,當為被告子○○收 受上開物品是否與其違背職務,辦理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採購之行為間有對價關 係,而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違背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 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查⑴訊據被告子 ○○於東機組中供稱:「我們學校為了能增添設備,也不想得罪民代及戊○○ ,所以即使他提供之產品,並非學校急迫需要的,我們也只好接受」等語明確 ,因大鳥國小地處偏遠,資源本較貧乏,是若有經費補助,縱證人戊○○所提 供之物品單價較高,被告子○○為謀得學校發展及尋求日後仍可繼續有補助款 之情形下,方配合戊○○辦理如附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此實與常情相符。 是公訴人單以被告子○○違背職務,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並因此圖 戊○○不法之利益,即遽認定與被告子○○事後收受抽油煙機、洗衣機間有對 價關係,尚嫌速斷。⑵且參酌被告子○○於辦理其主管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採購 ,因違背法令,至使戊○○圖得高得一百六十四萬餘元之不法利益,已如前述 ,惟戊○○所交付洗衣機、抽油煙機,價值約僅一萬餘元,且戊○○係於八十 六年九、十月間交付交付洗衣機、抽油煙機予被告子○○,惟自八十六年九月 起迄八十七年二月止,大鳥國小均未再辦理物品之採購等情觀之,依上開說明 ,足認戊○○接付上開物品與被告子○○,應僅屬單純感謝被告子○○,與被 告子○○前開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採購之違背職務行為間,顯然欠缺對價 關係,而公訴人就被告子○○於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違背職務行為與戊○○交 付前開抽油煙機、洗衣機間,究有何對價關係存在,亦未舉證以實其說。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巳○○、子○○確有右揭參 所載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 之右揭參所載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巳○○、子○○二人有此部分犯行,依法 本應諭知無罪,惟因檢察官以之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分別有連續犯及牽連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第四款、第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三 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范乃中法 官 柯姿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附記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