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達環淨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范智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