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二七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車輛典當在臺東市○○路八一八號『台新汽車當鋪』 」應補充更正為「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將車輛典當在臺東市○○路八一八號『台 新當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附記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 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