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4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協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東監違字第裁八一─T0000000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異議狀異議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6 月 22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