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48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協立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東監違字第裁八一─T000000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協立交通有限公司對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裁決處分提起異議,惟於聲明異議狀具狀人欄並未簽名蓋章,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三日內補正,該命補正之裁定並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異議人未依限補正,其異議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07 月 10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