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乙○○ 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 律師 被 告 甲○○ 協立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甲○○、協立交通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2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月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