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自字第1號自 訴 人 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侵占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及補提自訴狀繕本、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日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4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甲○○所提之上開侵占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且未提出被告相關登記資料,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揆諸前揭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月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