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57 號),本院臺東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東交簡字第94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者,依陸海空軍刑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所稱現役軍人,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現役軍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陸海空軍刑法第1條、第6條及第5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軍事審判法所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第2條及第5條第1、2項亦有明文。是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除有特別規定外,即應由軍事法院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又按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及第307條所規定。 三、經查:被告甲○○係於民國95年2月1日入伍服役,迄97年 2月1 日退伍,此有被告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本案被告犯行及發覺時間均在96年11月25日,斯時被告均為現役軍人身分,即應依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不因被告在追訴審判中業已離職離役而有不同(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9 號判決),是此案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軍事法院依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普通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是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6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