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再於93、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5年11月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畢,復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4月、4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6年9月15日執行完畢在案,詎猶不知悔改,於96年10月11日上午 7時許,侵入被害人甲○○(起訴書誤載為胡娟秀)位在臺東縣卑南鄉○○村○○路73號住宅(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內,竊得被害人所有行動電話(三星廠牌SGH-C308型)1 只,嗣被告於同年月下旬某日,在同縣臺東市○○街80號「東昇通訊行」內,將上開行動電話販賣與不知情之吳東昇,再由吳東昇販賣與不知情之田堯榮,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業於98年1月5日死亡,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死亡證明書及臺東縣臺東市戶政事務所98年 1月14日東市戶字第0980000200號函附之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君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