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學德 原 告 兼 代理人 劉金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陳安國 被 告 振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被 告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被 告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昌 上列被告陳安國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劉學德及劉金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