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債 權 人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華 債 務 人 朱峯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權人與債務人前有油品買賣契約,債務人尚積欠如主文所示貨款未清償,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