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 請 人 潘俊宏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 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6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聲請人倘若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 一、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 ㈠財產目錄: ⒈釋明有無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配偶魏芸芳及未成年子女潘信成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資料。 ⒉釋明有無股票、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財產,併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釋明聲請人最近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及無償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 ㈡收入數額: ⒈釋明聲請人之工作受僱狀況、每月薪資數額(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等所得來源)及提出含聲請人及配偶魏芸芳最近二年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⒉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㈢必要支出數額:提出最近二年各項必要支出數額證明單據。㈣受扶養權利之人: ⒈聲請人陳稱單獨扶養年僅六歲之未成年子女潘信成,配偶魏芸芳因在家照顧無法謀得正職工作,故其二人生活必要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等語,請釋明:⑴晟立康企業有限公司於99年度給付99,467元與魏芸芳,此筆金額是否為薪資?又魏芸芳是否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⑵未成年子女潘信成現有無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 ⒉提出對於未成年子女潘信成之扶養證明。 二、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房屋貸款繳納證明等相關資料。 三、受法院強制執行按月扣薪之明細資料及證明文件。 四、其他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