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閻俊傑、李文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債 權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債 務 人 李文駿 董千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