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債 權 人 佳良企業社即林岳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嘉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私法人為債務人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嘉緬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嘉緬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於嘉義市西區,非屬本院之管轄範圍,此有聲請人所提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非合法。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