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志鵬 債 務 人 陳文廣即合勝汽車電機行 李文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